盡職治理與議合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之目的為引導機構投資人善盡責任,於投資流程中考量被投資公司之ESG風險與績效,並透過持續關注被投資公司、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權、建設性對話等作為,促進被投資公司永續發展,進而提升雙方之長期價值,並推動機構投資人發揮其對公司治理之影響力。
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參酌英國盡職治理守則等國際推動經驗與我國市場實務,於105年發布我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鼓勵國內外之機構投資人簽署,在法令規章與公司自治之外,運用市場機制,持續提升我國公司治理品質。並參酌英國盡職治理守則所訂定之「服務提供者之原則(Principles for service providers)」,針對服務提供者之產業特性,於112年7月公告修正我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部分條文,透過其影響力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強化責任投資。
推動議合之措施及成效
金融機構作為引導產業邁向永續發展的關鍵力量,除了在資金面給予支持外,更需透過與被投資企業進行「議合」(Engagement),以發揮金融市場的影響力。透過積極的對話、合作與倡議,金融業能有效協助客戶釐清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的風險與機會,進而驅動企業落實低碳轉型,創造環境與經濟的雙贏。
為利外界清楚瞭解我國金融業與被投資客戶之議合情形,並持續提升議合之有效性與透明度,本專區致力於揭露金融機構推動議合之整體成效,透過資訊的公開與標竿學習,期盼能促進金融同業間的交流與精進,發揮「以大帶小」的雁行效應。
一、金管會推動議合之措施
(一)金管會自111年起即推動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針對投融資部位中屬高碳排之企業實施議合,並促使其訂定2050年前之淨零排放目標。根據金管會114年12月22日修正之「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計畫」,議合主要係透過下列方式促使被投融資企業訂定減碳目標或改善ESG作為,其認定方式如下:
1.包括但不限於(1)金融機構召開ESG議合會議;(2)金融機構參與被投融資公司股東會或法說會並發言;(3)由被投融資公司出具感謝狀或公開承認金融機構實施議合;(4)授信契約訂有減碳承諾;(5)與被投融資公司往來之信件或發放問卷涉及減碳、ESG等議題,其問卷須為可回收之有效問卷;(6)於被投融資公司之講座或教育訓練實施議合等。
2.前開議合方式屬參與股東會或法說會者,須發言鼓勵公司訂定淨零減碳目標並提供具體資料佐證,例如: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或法說會之錄音檔、影音檔、書面紀錄、發言條等;屬發放問卷者,須為可回收之有效問卷。
3.與多家金融機構共同向同一公司議合,亦視為有效議合。
(二)截至113年底,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成員對高碳排企業完成議合之比例平均已達95.83%,促使該等企業訂定2050減碳目標之比例平均達55.43%。為進一步提升金融業對客戶議合之效用及影響力,金管會於114年針對石化業、航空業、鋼鐵業及科技業舉辦淨零轉型研討會,邀請產業專家、學者及金融業者等分別自不同面向說明氣候變遷風險及轉型重要性,以提升企業對ESG之認同進而提高轉型意願。
(三)另為持續提升金融業對企業議合之誘因,金管會亦將金融業參考「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揭露進行議合之情形、針對高碳排產業及待轉型之產業舉辦說明會、參考集保結算所提供之國內外 ESG 評等機構資料進行議合並揭露、對外揭露議合之項目、頻率、溝通管道或聯絡方式等,納入第四屆(115年度)永續金融評鑑指標。
二、金融業與企業議合之成效
(一)金融機構已於所屬公會網站「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專區」揭露議合推動情形,包括被投資公司議合統計數據、ESG議題之議合數據、議合進度目標及議合實例說明等,以及議合等盡職治理資訊揭露改善建議。
(二)為協助金融機構參考同業議合資訊較佳揭露實例,以提升與企業議合之有效性,證交所每年辦理盡職治理資訊揭露宣導會,說明前一年度較佳揭露案例,前揭案例並揭露於公司治理報告。 (註: 114年公司治理報告預計於115年6月底前上線,另證交所預計於115年7月辦理盡職治理資訊揭露宣導會)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