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金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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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治理與議合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之目的為引導機構投資人善盡責任,於投資流程中考量被投資公司之ESG風險與績效,並透過持續關注被投資公司、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權、建設性對話等作為,促進被投資公司永續發展,進而提升雙方之長期價值,並推動機構投資人發揮其對公司治理之影響力。

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參酌英國盡職治理守則等國際推動經驗與我國市場實務,於105年發布我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鼓勵國內外之機構投資人簽署,在法令規章與公司自治之外,運用市場機制,持續提升我國公司治理品質。並參酌英國盡職治理守則所訂定之「服務提供者之原則(Principles for service providers)」,針對服務提供者之產業特性,於112年7月公告修正我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部分條文,透過其影響力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強化責任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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